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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3-02
  • 【生效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24号)




2008年,全市园林绿化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目标,积极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建设了一大批园林景点和园林单位,使洛阳市的城市环境有了进一步改善,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绿化美化城市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的步伐,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命名偃师市、栾川县、吉利区等6个县(市、区)为洛阳市园林绿化先进县(市、区),洛宁县兴华乡等13个乡镇为园林乡镇,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等32个单位为市级园林单位,七二五所双瑞花园等16个小区为市级园林小区;对洛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等73个绿化先进单位和陈尚民等151名先进人个给予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推动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步伐,为提升城市品位和环境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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