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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
  • 【发布日期】2006-02-16
  • 【生效日期】2006-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撤销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再征收反倾销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已征收的反倾销税,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税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号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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