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明电〔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05
- 【生效日期】2006-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皖政明电〔2006〕1号)
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2006年1月5日13时40分,淮南矿业集团望峰岗矿井项目部主井井筒在施工期间发生了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井筒内12名作业人员被困,目前事故正在抢险之中。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郭金龙书记、王金山省长、黄海嵩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随后,黄海嵩副省长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安委办、省国资委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事故抢救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现就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煤矿企业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重点排查矿井在“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一律停止施工,排查隐患,认真整改,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瓦斯治理督导组要切实履行职责,驻矿督办。
二、所有基建矿井立即停止施工,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四大矿业集团所属基建矿井由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其他基建矿井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验收。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逐矿进行检查,不留盲区、盲点。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七项断然措施,坚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切实抓好我省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要严格责任追究。各煤矿矿长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矿业集团法人代表要负起集团公司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起行业监管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负起监察职责。各级政府要督促各职能部门责任到位,对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其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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