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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办〔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3-03
  • 【生效日期】2009-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弥补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水稻种植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水稻是我市粮食种植的主导品种,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根据省上要求,今年我市的水稻种植保险试点范围为永安、明溪、清流、大田、宁化、尤溪、将乐、泰宁、建宁等9个县(市)。各试点县(市)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尽快成立水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推进本地区水稻保险试点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要广泛动员,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闽农发〔2009〕29号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把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要以村、国有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单位,组织农户投保。各地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水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抓紧制定本辖区内的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宣传、参保数量的核实、灾害事故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做好参保数量的复核、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要落实政策,确保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顺利完成。一要落实保费补贴资金。根据省上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应承担水稻种植保险10%的保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13号文件精神,在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的保费补贴中,市级财政对宁化、大田、尤溪、将乐、泰宁、建宁、明溪、清流等8个转移支付县补贴20%,其他县(市、区)自行解决,市级财政不再补贴。县(市、区)级财政要将自行承担的保费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二要严格兑现保险理赔。人保财险公司要树立大局意识,以服务“三农”为已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一旦出险,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及时受理、及时赔付。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政策保险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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