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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沈阳市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沈阳市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沈阳市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市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把握沈阳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便于为市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经济运行分析是加强服务业发展工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月(季)服务业发展形势的全方位跟踪、动态把握,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全市服务业处于平稳快速发展的正常轨道,有利于把市委、市政府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决策贯穿于工作全过程,通过全市共同努力,实现经济快速发展。

二、明确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纵向(各区、县(市)、开发区)和横向(市直各部门)紧密结合的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体系,通过对区域和行业的分析,准确地把握全市服务业发展趋势,增强服务业发展工作宏观调控的针对性。

(三)实施动态监测。要完善服务业月(季)动态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月(季)工作情况的动态把握,增强服务业发展工作宏观调控的时效性。

(四)提高分析质量。要从一般性的指标分析,逐渐转变为趋势性分析;从工作进度分析,逐渐加强对问题的分析;从一般性的反馈,提高到能够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通过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

三、责任分工

(一)市服务业办:负责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的监控,物流行业的分析;定期完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报告。

(二)市统计局:按月、季提供沈阳市服务业方面的统计指标,并帮助提供同类城市相关经济指标;对各行业反映出的趋势性问题进行简要文字分析。

(三)市财政局:按月、季提供服务业全口径税收完成情况;服务业分行业的税收情况;地方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情况。

(四)市地税局:按月、季提供分析地方税收中第三产业内部行业的税收及税收结构的变化等情况;分析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结构及其增长特点等情况。

(五)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季针对相关行业反映出的趋势性问题,进行认真调研和分析,切实查找出存在的症结,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1.市商业局: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变化情况;消费品市场和餐饮业情况;重点企业监测情况;各大节日及“黄金周”期间,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业的销售额(营业额)及同比增长速度情况;老字号情况;会展业情况。

2.市旅游局:反映全市旅游收入、接待国内外旅游者等情况;“冰雪节”、“黄金周”的旅游收入、接待国内外旅游者等情况;宾馆客房入住情况;特色旅游及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整合情况。

3.市房产局: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销售平均价格及同比增长速度情况;与全国副省级城市横向比较情况;外地居民在沈购买商品房情况;房地产抵押贷款面积、贷款额及同比增长速度情况;分析监测我市房地产市场走势情况。

4.市政府金融办: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及同比增长速度情况;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保险机构运营情况;推进金融机构创新情况,如村镇银行组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筹办农村商业银行等情况。

5.市外经贸局:对外招商引资签约的服务业项目个数、签约投资额、推进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等情况;引进百亿元重大服务业外资项目进展情况;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在沈设立地区总部和区域总部情况;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反映第三产业及房地产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同比增长速度等情况;调资额超千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个数、调资额及同比增长速度等情况;服务业外资项目储备情况;承接国外服务外包业务进展情况。

6.市信息产业局:信息产业的总体情况;软件、动漫产业等发展情况。

7.市交通局:公路客货运量、周转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六)各区、县(市)、开发区:按月、季报送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标,按月提报投资5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签约意向项目)进展情况,形成报告,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制约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并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每月月底前提报项目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服务业发展相关指标数据(当月、累计完成)和分析材料;市财政局、地税局每月8日前提供相关数据及分析材料;市统计局按月、季将数据收集整理后与文字材料一起及时提供;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8日前报送分析材料。市房产局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销售平均价格及同比增长速度与掌握的全国副省级城市进行横向比较,并将情况补充到下月分析材料中;市政府金融办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有关银行业务数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季度数据和分析材料于每季度月末25日前报送。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相关文字材料报送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每月在综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后,尽早形成全市服务业经济运行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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