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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93号
  • 【发布日期】2006-04-26
  • 【生效日期】200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93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一步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实施200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监管方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6年4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和对象

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拖网、帆张网和大围缯作业。

北茭以北我省海域,5月16日0时至7月15日24时;北茭以南(含连江县)我省海域,5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所有张网作业。

北纬22度30分至北纬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东经120度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所有灯光围网、灯光敷网作业。

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桁杆拖虾作业。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之前停泊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休渔对象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

(三)休渔渔船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行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台风结束后应及时返港。

(四)所有渔业船舶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兼作其他作业。

(七)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一项有效措施。由于伏季休渔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应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成立伏季休渔监管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应成立由政府牵头,台办、海防办、渔业、公安(边防)、财政、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伏休监管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老大之间要签订目标任务和责任明确的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将伏休监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对发生渔船违规的,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生群体性违规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应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伏季休渔宣传工作,营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休渔前夕,各地要组织宣传工作组,深入渔村、渔船、码头、油库、冷库和鱼货交易场所,采取贴通告、标语,组织宣传船、宣传车,分发传单,与渔民座谈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休渔规定。休渔期间,要根据休渔工作阶段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不间断地开展宣传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休渔全过程。

(三)陆上严防,港口严管

1.公开休渔渔船名录。伏休前,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的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将休渔渔船的船民号粘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同时,建立伏休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确保随时能找到休渔渔船的船主和船长。

2.乡镇、村居要落实好伏季休渔工作。伏休前,边防部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以及村(居)委会要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将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杜绝出现群体性违规行为。各地要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边防部门共建乡镇船舶管理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除了做好港口的监管外,要注重加强海上联合执法的尝试,增强海上执法的力量,提高海上执法的威慑力。

3.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伏季休渔监管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全力以赴,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伏休监管工作机制,形成以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为主力军,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伏休监管队伍。同时,建立上下紧密联系的报告制度,保障海上应急安全通讯,随时掌握休渔渔船动态,及时上报休渔监管工作情况。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乡、村,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施监管。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和《福建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对各类渔业船舶进行进出渔港签证,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

4.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等部门,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严禁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伏休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和精神奖励。

(四)海上严查,严惩违规

各地要组织渔业执法船艇,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重点守住“三线一海域”。宁德、福州、漳州市分别负责把住闽浙交界海域、北纬26度30分、闽粤交界海域“三条海域管理线”;漳州市要管好北纬22度30分至北纬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东经120度之间的灯光围网、灯光敷网休渔海域。二是组织海上联合行动。全省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编队开展有震慑力的全省海上联合行动。各设区市渔业执法机构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联合行动,加强海上巡回检查。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结合伏休管理,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休渔渔民利益,稳定休渔大局。

(五)统筹安排,搞好疏导

各级政府要坚持堵疏结合,切实做好休渔渔民的疏导工作。要利用伏休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海洋捕捞作业结构调整。要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海上养殖生产和水产品加工流通。要加强对渔船、渔港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抓好防台、防火、防盗等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渔业安全事故。同时,要切实注意休渔渔区的各种社会动态,关心渔民群众生活,及时化解矛盾,严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确保渔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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