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9〕56号
- 【发布日期】2009-03-23
- 【生效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明政文〔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有效应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推动全市工业经济保持持续较快发展,在继续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8〕12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号)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补充意见如下:
一、着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一)建立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机制。发挥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对因资金周转困难、有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产业龙头企业,由三明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代偿服务,帮助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有实力、有信誉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利率给予优惠,原则上不上浮,若确需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同时,视管理情况给予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放大5倍以上的对外担保规模。
(三)对资产贷款抵押登记给予优惠。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减半收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若是出让土地,其价值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典当行)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出具确认证书后,不需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房产等实物,由抵押权人作出说明和承诺,经银行(担保机构、典当行)确认后,工商部门应予登记;对项目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已交纳50%的企业,在业主原有责任不变、并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办理土地登记,有效期不超过2年,业主应在有效期内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办理宗地抵押贷款时,可在该宗地尚未达到最高抵押额范围内申请多次抵押。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按纳税贡献率对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奖励。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企业每亩用地年纳税额确定奖励办法:企业每亩年纳税1―2万元的(含1万元),每亩年奖励0.1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不含2万元),每亩年奖励0.2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3―5万元的(不含3万元),每亩年奖励0.2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5―8万元的(不含5万元),每亩年奖励0.3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8―15万元(不含8万元),每亩年奖励0.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每亩年奖励0.5万元。奖励金额经土地使用税征收部门、受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受益财政支付。
(五)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国家鼓励发展、年产值超500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20%的奖励。
(六)减免部分地方征收的规费。供本市工业企业使用的煤炭、石灰石、铁矿石,其地方性规费暂按现执行标准的70%征收。取消工业企业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办法,根据企业的实际用水量需要,核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企业实行江河堤防费减半征收。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含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按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既可按变压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按实际负荷缴纳基本电费。
(八)对困难企业年内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按期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延期6个月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报请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最多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困难企业由市经贸委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共同认定。
(九)对省政府明文规定取消、停征、减征的收费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执行。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地产品销售。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市政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采购使用本市名优产品,特别是对我市被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9家企业产品,以及列入福建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2个环保机械产品,本市重点工程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分别落实主管项目对地产工业品的采购工作,引导项目业主和采购机构与市内生产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签订中长期直接供货协议。
(十一)筛选、推荐我市优势品牌产品加入福建营销联盟名优产品推荐目录。重点推荐我市“4+1”产业集群企业的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机械及车辆、钢材、水泥等名优产品列入省推荐目录,推动明产优势工业产品进入各类省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明货在省内市场份额。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市场开拓资金,按“单展单补”形式,专项用于市级举办“4+1”产业和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专场展销会,以及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产品展销的各项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摊位费、产品征集费、运输费、参展人员补贴等。
(十三)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介我市工业产品和品牌。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市宣传、广电等部门共同策划,每周安排在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宣传三明产品和品牌,宣传广告费用按现行价格标准的40%收取。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市内工业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扩张与提升,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视同技改提升项目,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十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与高校、科研单位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购买专利、成果转化正式合同、投产后年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后,视成果转化成效,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扶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开展市内咨询机构认定,培育一批有资质、咨询质量较高的管理咨询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建立企业管理咨询补助机制,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管理咨询机构,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十七)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按照政府投入一块、引导企业入会或参股吸收一块、引进市外战略投资资本筹措一块等途径,鼓励市、县两级创办创业投资公司。政府可按不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含25%)实行阶段性参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1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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