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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40号
  • 【发布日期】2009-03-24
  • 【生效日期】2009-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提出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
山西省绿化委员会 山西省林业厅

按照省委“三个发展”要求,为了促进我省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保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所必须的能源支撑和碳排放空间,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现就全省大力发展碳汇林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碳汇林业的重大意义
碳汇林业是气候变化的伴生物。气候变化的基本特征是由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大量增加而使全球气温持续升高,这种变化对地球生态系统、农林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都将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2005年2月10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发挥法律效力。我国虽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在全球环境事务中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暖问题十分重视,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10年中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0%,表明了我国林业将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将碳汇林业建设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新的高度。国家林业局对碳汇林业极为重视,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碳汇管理办公室,加强了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项目实施和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充分发挥森林、湿地的碳汇功能。我省作为能源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推进新基地、新山西建设中,积极谋划发展具有前瞻性、国际性的碳汇林业,2009年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落实了首批林业碳汇基金2000万元,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使我省初步具备了大力推进碳汇林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发展碳汇林业是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全省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实施造林绿化,降低节能减排成本,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二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施碳汇造林工程可以将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有机结合,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挖掘绿化潜力,以社会捐赠推动造林绿化,以造林绿化推动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三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在节能减排上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加强碳汇造林,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汇碳功能,对间接减排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直接减排相比,利用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和固定不仅可以达到减排之效,而且操作成本低,容易实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效、快捷的间接减排途径。
二、正确把握碳汇林业发展的法律与政策
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碳汇林业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益事业。
(四)中国绿化基金会符合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要求的八个条件,是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8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且其接受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参与中国绿色碳基金,企业可以得到如下潜在收益和社会形象: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企业在其产品上可以加注标记,展示绿色企业形象;积累参加碳交易活动的经验,增强未来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给企业带来影响的应对能力;培养企业生态产品生产、计量、交易的专业人才,有助于拓展新产品市场;提升企业绿色经营理念,树立绿色营销形象,增强企业公众影响力。
参加绿色碳基金的个人作为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贡献的公民,国家将颁发相关证书、出具捐资凭证并给予宣传表彰。
三、促进碳汇林业发展的组织管理要求
碳汇林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诞生的一项新生事物,同传统造林绿化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大区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因地制宜、因事而为地搞好组织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任何自愿参与碳汇林业发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通过一定渠道捐赠碳汇基金,所捐基金直接进入中国绿化基金会(账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行号313100001008)。单笔捐赠额超过50万元(含)时,捐资方要与省碳汇办签订注资协议。50万元以下的捐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申明捐赠款用于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并将捐赠凭证及时向山西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备案(太原市新建路59号省林业厅植树造林处,联系电话0351-4196900、4072954)。
在碳汇基金使用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对每笔基金的使用,尊重出资方的意见,共同协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和相关的信息发布。利用碳汇基金实施造林项目的单位,要建立碳汇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稽查和监管,确保基金使用效益。所有基金的募集、拨付接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省碳汇办和出资方及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二)严格项目实施程序。实施碳汇林业项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统一向省林业厅提报项目建议书,省林业厅根据项目建议书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由山西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审批立项,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碳汇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2.合同生效后,省碳汇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项目实施结束一年内,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三年后,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第五年进行首次碳汇计量,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10%项目资金。
3.项目管理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成果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体系,省碳汇办商请国家林业局气候办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每隔五年对造林项目进行一次碳汇计量和监测。
(三)搞好技术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从作业设计、技术规程到检查验收,环环负责、层层交账,规范运作。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绿色碳基金有关规程和标准,力争在立项上做到尊重捐资者、服务全社会、实现碳补偿;设计上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多林种结合。在造林地块选择上,充分尊重出资方意愿,原则上满足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2)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3)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4)具有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5)近5-10年尚不能纳入国家计划;(6)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他造林项目重叠。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碳汇林业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个重点提上议事日程,全心全意抓好。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碳汇林业发展。林业部门要切实搞好对碳汇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规划制订和督促检查,努力促进碳汇林业开好头、起好步,逐步推进,取得实效。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碳汇造林,为社会尽责,努力营造企业“零”排放、单位“零”排放、公民“零”排放氛围。各市、县林业局要落实具体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当地碳汇林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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