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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2009年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9〕31号
  • 【发布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2009年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国家核安全局2009年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国核安函〔2009〕31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3月13-14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9年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委员会议,审议了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门核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和《三门核电站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审评结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09年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009年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9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第三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部分委员会议于2009年3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国家核安全局对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和《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审评结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咨询。

专家委员会41名委员,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以及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三门核电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名单见附件)。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分别就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的审评情况进行了汇报,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就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专家委员会委员们认为,国家核安全局对《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和《三门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同时提出如下具体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核岛厂房防商用飞机恶意撞击的问题

目前可不作为强制性要求,但申请者应关注西屋公司对该问题的设计改进,跟踪NRC对此问题的研究进展。

二、关于AP1000的抗震设计问题

AP1000的抗震设计采用美国10CFR50附录S在技术上是合理的,可以接受。

三、关于反应堆主设备材料针对三门核电站的修改与变更

国家核安全局应进一步审评申请方对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堆内构件不锈钢材料的修改与变更的要求,以确定其可接受性。

四、关于主泵飞轮在役检查的问题

同意审评单位关于主泵飞轮可不做在役检查的结论,但申请单位必须从设计和制造上加强控制,全过程跟踪,以保证主泵飞轮的质量。

五、关于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安全壳最高压力问题

同意审评单位关于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安全壳最高压力问题的审查结论,但申请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在FSAR时安全壳在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的最高压力不会超过设计压力限值。

六、关于堆芯冷却系统的设备和部件的安全分级问题

AP1000核电厂非能动安注系统的部分部件为ASME3级是可以接受的。

七、关于事故后监测变量的选择与RG 1.97要求的差异问题

目前AP1000所采用的事故后监测设计方案是可接受的。

八、关于反应堆紧急停堆时控制棒组件落棒时间不考虑地震的不利影响的问题

申请者应进一步评价地震对落棒时间的影响。

九、关于屏蔽构筑物结构变化问题

在施工达到相关节点前应完成论证工作,并通过审评认可。

十、关于钢安全壳的设计对于蒸汽发生器更换的问题

申请者应说明:需要更换蒸汽发生器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以及对安全壳系统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十一、关于控制棒驱动系统(CRDS)的抗震试验鉴定问题

申请者应进一步论证控制棒驱动系统的安全功能能够得到满足。

十二、关于疲劳分析中的S-N曲线问题

申请者在其分析评价中应该加以考虑。作为建造许可证条件,要求申请者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后半年内完成。

十三、关于爆破阀的鉴定试验及故障模式分析的问题

应继续跟踪爆破阀的鉴定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并提交爆破阀的潜在故障模式的分析。

十四、关于AP1000地坑滤网设计问题

在CP后继续审评。

十五、厂外电力系统的设计与SDJ161-85第3.2.6条要求的不一致性问题

虽然厂外电力系统的设计与SDJ161-85第3.2.6条要求不尽一致,但从核安全角度来考虑是可以接受的。

十六、PRA报告中多根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破裂问题

申请者应进一步提供资料,在CP后继续审评。

十七、PRA报告中有关数字化仪控系统软件可靠性问题

应进一步关注软件故障模式和可靠性研究,关注安全系统软件的V&V。

十八、关于核岛工程承包商由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变为国家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问题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报批的三门核电站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满足法规要求,但由于核岛工程承包商近期发生变更,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核岛工程承包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大纲进行修订,在发放建造许可证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九、排气烟囱高度问题

排气烟囱高度必须满足我国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我国核电的现行实践情况。对排气烟囱的高度如何满足要求,申请者应尽快制定方案以供评审。

二十、关于气态流出物取样代表性

气态流出物排放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中国工程实践,并满足美国现行有效标准ANSI N13.1-1999的要求,申请者应尽快提交设计修改方案供审评。

二十一、关于液态排放口设置问题

对目前的废水排放方案从满足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要求、环境影响、工程可行性和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做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二十二、关于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约束值和剂量设计目标值

职业照射必须遵守我国国家标准GB18871的要求,建议个人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为15 mSv/a,申请者应从设计上给出相关的论证说明是如何满足要求的。

二十三、关于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辐射工作场除遵守我国国标GB18871-2002的强制性标准外,还应参照EJ/T-316的有关规定。控制区Ⅱ区,对于职业工作人员没有停留时间限制的情况,剂量率上界应为10 μSv/h。另外,应在设计上明确是如何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实体控制的。

二十四、关于严重事故源项与应急计划区的测算

鉴于三门核电站是AP1000的首堆建造,申请者应尽快提交有关严重事故源项与应急计划区的测算报告,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二十五、关于厂址废物处理设施(SRTF)

申请方应论证废物包装体是如何满足我国低中放废物处置场接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废物最小化的目标值。

二十六、关于海洋生物的辐射影响问题

使用美国模式对海洋生物的辐射影响进行评价是适宜的。

二十七、液态C-14排放源项

应尽快核实液态C-14的排放源项。

二十八、关于SGTR事故放射性后果的验收准则

应继续跟踪SGTR的事故分析,事故的放射性后果应满足GB6249有关大事故的剂量控制水平。

二十九、关于低中放固体废物最终处置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华东低中放固体废物最终处置场的建设工作,以解决浙江省包括三门核电厂在内的诸多电厂产生的低中放废物问题。

三十、关于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的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已占国标中控制值的很大部分,结合三门核电厂后期的总体规划建设,申请者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尽快寻求解决的措施。

三十一、关于规划限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的问题

考虑浙江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特点,应对三门核电规划限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要求。

与会委员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在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完成相关工作后可以向其颁发建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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