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发〔2007〕4号
- 【发布日期】2007-02-04
- 【生效日期】2007-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鄂发〔2007〕4号 2007年2月4日)
“十五”期间,我省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城镇梯次推进、综合改革、以城带乡、各具特色的思路,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改革创新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起了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在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社区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社区工作的水平和条件与日趋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不相适应,社区服务功能与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相适应。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认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重点,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和谐社区,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统筹规划,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一)加强社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按照便于管理、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社区规模,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控制在2000-3000户。社区的建设要与城乡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和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和村镇建设的规划工作,预留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场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使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社区公益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要责令纠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研究城乡交叉、工矿企业所在地以及新型住宅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法制程序和相关政策规定,稳步、有序地进行城乡结合部及城中的撤村建居工作。撤村建居工作由基层政府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建居的规模、名称等由民政部门依法确定。撤村建居过程中,要依法处置好原村集体资产和债务等经济事宜。撤村建居后,要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健全各类社区组织,完善相应制度。居民和村民混居并有一定集体经济的地方,采取适当过渡办法,保留原村委会相关组织形式和议事决策制度。要充分利用原村集体资产开展社区服务,涉及到原村民权益的,要经过民主程序,征得原村民的同意。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服务职能延伸、覆盖到撤村后新建的居委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公益事业。要按照“企社分离”的原则,将企业社区工作移交地方。企业与地方党委、政府要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好人员、资产、经费、办公活动场所等相关问题,纳入改制成本,由同级财政全额列支。社区工作已经移交地方的,要及时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完善社区组织,健全各项制度,开展社区活动;社区工作尚未移交地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社区建设的统一要求,依法健全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工作,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企业和地方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将社区工作移交地方。新开发的住宅小区,要及时建立社区组织,适时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办,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活动场所等公益服务设施。在新建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要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机构的作用。
(三)建立基层政府与社区互动的工作机制。要以社区为平台,按照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在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中的功能及权责关系,实行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探索建立行政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度。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委托给社区组织承担,不得硬性摊派。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社区组织的主体作用。基层政府要尊重和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指导社区居委会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自觉接受社区组织和居民代表的监督和评议。
(四)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农村社区力量,整合农村社区资源,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强化农村社区功能,解决农村社区问题。当前的重点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在建设好村级组织阵地的同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要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探索构建政府公共服务、村民自我服务与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文化等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拓宽服务领域,开发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农民群众对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社会治安、信息传递、农资供应、便民超市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夯实基础,不断完善社区工作平台
(五)健全社区组织体系。社区组织是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健全的社区组织网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保证。要实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全覆盖,并不断完善和规范。新建住宅区入住达到300户以上,要及时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够一个社区居委会建制的要设立居民小组并纳入所在社区统一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性民间组织,重点是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社区志愿者协会以及文体娱乐性社区组织,实行社区登记、街道备案制度。基层党委、政府要加强指导,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服务性民间组织为基础,职责明确、协作互助的社区组织体系。
(六)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是居民自治和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加大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解决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共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问题。每个社区要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一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集办公、服务、活动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式”服务大厅、开展综合教育的居民学校、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疗卫生室、文体娱乐活动室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以市、州、县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和社区共驻共建为辅,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
(七)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品德优良、群众信赖、乐于奉献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基本保证。要建立适应社区建设发展需要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党组织成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由本社区内的党员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本社区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要注重从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中选拔培养社区工作者。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确保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落实相关生活福利待遇,并随经济发展适当增长。
(八)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要发展社区党内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稳步推进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十一五”期间,全省社区居委会户代表和居民直接选举要达到40%。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等制度,充分发挥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门栋长以及辖区单位在社区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创新社区民主管理的形式,深入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建立健全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社区内重要事项的决策都要按照民主程序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要通过居民论坛、社区对话、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不断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功能,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九)全面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就业、社会保障、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以及社区安全等公共服务,是群众需求最迫切、最关心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社区为基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区域性服务规划;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做到工作进社区、服务到居民,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一门式”服务。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制度,制定评估标准。相关部门的政策要向群众公开,接受评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十)积极建设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是由覆盖全省所有社区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城市为单元的社区服务信息网站和社区服务热线系统等构成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网络系统。加强和完善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规范社区工作、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充分利用、整合各级政府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以居民信息为基础,以社区为终端、市州为连接、省为中心,建设全省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以城市为单元,建设社区服务信息网站和服务热线系统,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十一)切实提高社区自助服务能力。社区自助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互助服务。各地政府要按照每户10元的标准,落实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重点做好老年人、残疾人、特困户等对象的帮扶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充分发挥社区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要根据需求在社区服务中心(站)设立慈善超市和捐赠点。社区居委会要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
(十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要合理布局,兴办社区便利店和小型超市,改造传统商业网点和社区初级市场,改进社区商业服务手段和方式。要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房屋等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文化娱乐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信息网络,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加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家政服务水平。新建住宅区要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要探索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方式。
四、健全机制,合力推进社区建设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社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的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街道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本系统参与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各类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四)完善共驻共建,健全参与机制。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要积极支持所在地社区的工作,把参加社区的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机关要主动与社区开展挂点和对口帮扶活动,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广大党员干部要热情参与所在地的社区活动,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驻社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将单位服务、活动设施向所在地社区居民低价或无偿开放,与社区形成资源共享、事务共管、文明共建的机制。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拨付、费随事转、社会资助”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完善社区建设的财力支撑体系,建立社区建设财政年度预算制度,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区组织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必要的经费。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要适当对社区服务项目和体育活动的开展给予资助。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
(十六)严格考核评估,健全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的社区建设综合考核评估办法,深入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社区建设的规范、平衡发展。要将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确保社区建设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各地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和谐社区考核评估标准和创建和谐社区的实施办法,推动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好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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