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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95号
  • 【发布日期】2005-11-22
  • 【生效日期】2005-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5〕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辖市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但截至目前,全省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全省除郑州、漯河、平顶山、许昌、南阳、信阳、商丘和济源等8个市基本完成了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外,焦作、新乡、三门峡、鹤壁、驻马店、安阳、周口和濮阳等8个市只是部分完成了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洛阳和开封两市至今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系统行业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面,河南油田分中心目前正在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省直机关、郑州铁路分局、郑州煤业集团、省电力公司4个分中心只是完成了挂牌工作,洛阳铁路分局、平顶山煤业集团、焦作煤业集团、鹤壁煤业集团、义马煤业集团、永城煤业集团、中原油田、河南油田8个系统行业分中心移交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是国务院重新修订的《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省政府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的一项要求。规范机构设置,对于建立健全民主、公开、高效、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降低管理成本,实施有效监督,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突出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完成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河南省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公积金管理机构,积极、妥善地解决原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分流、挤占挪用公积金和公积金项目贷款回收等问题。今年年底前,其所辖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已经基本完成调整工作的省辖市要进一步深入做好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二、凡涉及设立分中心且目前未制定分中心移交方案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省辖市政府要尽快制定移交方案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未核定分支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要按省政府批复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尽快研究下达;未对分中心进行财产清查和审计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财产清查和审计,并将分中心原管理机构的财产认定及审计结果抄送省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

三、系统行业分中心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对系统行业分中心移交工作抵触情绪大、不愿移交或无法开展授权工作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撤消分中心机构设置的建议。至今年年底,未按规定取得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各类分支机构,不得再办理任何公积金业务。

今年年底前,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对部分省辖市和系统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情况进行督查。年底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完成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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