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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发[2009]13号
  • 【发布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税收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市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促进依法依规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治税的主要工作

(一)市国税局、地税局。

1.负责全市税收征管、检查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根据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传递的信息,及时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定期对纳税单位进行申报辅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纳税评估和稽查;

3.明确专人从事有关综合治税的涉税信息交流、传递工作;

4.建立系统的国、地税信息交换制度,包括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核定信息交换制度、欠税信息交换制度等。

(二)市财政局。

1.调度区、县(市)及市有关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落实情况、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2.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放情况。

(三)市发改委。

1.将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投资等相关情况)抄送税务部门;

2.按季(年)向税务部门提供各季度(本年)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宏观经济指标预计情况。

(四)市经委。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名单等各种相关涉税信息。

(五)市教育局。

1.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非义务教育和校办企业成立、注销、变更等信息,同时提供其收费项目清单以及票据使用情况;要求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使用辽宁省沈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统一发票;

2.配合税务部门对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和规定范围的收费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六)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依法严厉打击抗、骗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等各类危害经济税收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打击制作、贩卖、使用假发票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假发票用户名单,并以适当形式向单位或社会通报,减少使用假发票现象;

3.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外籍人员出入境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时间、目的地、任务等情况;

4.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市临时居住人员房屋租赁情况,包括出租方地址、房产位置、房屋租赁期限等;

5.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大型娱乐中心名单及分布情况;

6.协助税务部门对税收进行稽查,要求未依法取得消防许可证等而进行营业的餐饮娱乐企业停业整顿;对我市的黑网吧进行清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7.每两个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机动车驾照考试人员及学习驾校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税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驾校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8.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经济侦查工作中的相关涉税信息。

(七)市监察局。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经济案件涉税情况有关信息。

(八)市民政局。

1.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注销情况、经营性公墓情况等涉税信息;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市福利彩票销售有关涉税信息;

3.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九)市规划国土局。

1.按季(半年)向税务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出让、转让信息;按季提供土地征收、征用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况;

2.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等级和地价调整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相关涉税资料。

(十)市建委、市城管局。

1.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审批时,要求其必须提供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明,对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施工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投标、直接发包的项目备案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建设项目等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敦促所辖行业部门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十一)市交通局。

1.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沈阳市交通运输业情况,包括客运、货运以及出租汽车的分布及使用情况,车辆的挂靠情况,运输营业额以及出租汽车标书使用和管理情况等涉税信息;

2.按季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

3.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信息;

4.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证信息;

5.协助税务、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对我市驾校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十二)市房产局。

1.根据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未取得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2.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存量房转让面积和金额等信息;

3.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

(十三)市文化局。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沈阳市具有经营收入的文化活动(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的时间、地点;各新增博物馆名称、地理位置,并要求按发票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地税局指定印制企业印制各种门票,由沈阳市地税局负责管理。

(十四)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协助税务、公安等部门对我市目前存在的黑网吧进行清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十五)市卫生局。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年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变更等涉税信息,并要求其使用辽宁省沈阳市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

(十六)市审计局。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做好纳税评估,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中发现的涉税线索等。

(十七)市体育局。

1.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由市体育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主办的具有经营收入的体育活动的相关涉税信息;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市体育彩票销售有关涉税信息。

(十八)市旅游局。

1.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沈阳市星级饭店及旅行社名单、分布情况;

2.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各新增旅游景点、展览馆、名胜古迹的名称、地理位置等相关涉税信息。

(十九)市统计局。按月(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及各区、县(市)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经济指标。

(二十)市政府金融办。按年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金融单位名单、各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规模等相关涉税信息。

(二十一)市国资委。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改组改制名单及方案等各种相关涉税信息。

(二十二)市工商局。

1.及时对我市新增及注销企业和纳税人进行工商登记注销,并协助税务部门督促企业及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为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和纳税人注册、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企业房屋自有或租赁情况等登记信息;根据需要提供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

3.对符合办理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逐步将其登记为私营企业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登记信息;

4.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市外埠企业驻沈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

(二十三)市法院。在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行欠税申报,对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代位权、撤销权和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行使。

(二十四)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相关涉税信息。

(二十五)各区、县(市)。

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比照市相关部门主要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地区内综合治税工作;

2.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税务部门认真做好信息采集、监控、分析报告等工作,及时反馈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由专人负责对本地区税源情况及其他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4.配合各级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综合治税的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将不定期召开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税联席会议,交流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税收征管形势,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抽调精兵强将,指派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抓好、落实。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切实有效地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并形成高效的联系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对综合治税信息中涉及秘密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要严格保密。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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