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2008年度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2008年度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决定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2008年度土地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此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进行的土地执法检查,以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中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为依据,采取自查与督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自行组织。
二、检查内容
土地的使用是否经过依法批准;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批准用地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经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面积和擅自改变用途;土地违法是否通过动态巡查已经发现等。
三、检查时间
(一)自查阶段(3月13日至4月25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对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情况进行“地毯式”的清查,逐一登记造册,说明情况,做到宗宗不漏、件件清楚。要在4月25日前将自查汇总分析报告、相关表格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同时认真做好迎接国土部、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的准备工作。
(二)调查处理阶段(6月15日前)。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在6月15日前基本完成违法用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6月下旬起,市国土资源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土部、省国土资源厅全面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依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要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问题。要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控制违法用地面积。
(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违法违规查处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四到位”,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到位、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到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到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