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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浙江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7
  • 【生效日期】2005-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农业部、省政府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工作重心,坚持执政为民,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农业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

――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及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农业部门应对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等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初步形成,农业信息公开基本规范,农业部门工作作风和方法明显改进;

――农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农业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完善;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农业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纠正,法制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农业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经过努力,到2010年,《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在我省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贯彻。

二、转变职能,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划分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合理界定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公开、便民、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完善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和运转程序,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事务。

(四)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完善农业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审查、听证、监督以及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农业行政许可清理,明确界定许可与非许可项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业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抓好运行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及结果,提高行政许可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除涉密事项外,农业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政务信息必须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及当地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尤其是农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审批结果等情况一律要在各级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七)建立重大农业预警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与农民负担有关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八)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禁止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营服务职能与执法管理职能相对分离。充分发挥我省农业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建设和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其服务功能。指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和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性政策,促进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合作社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展,扶持发展涉农的中介机构,逐步将农业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检验检测等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

(九)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业部门工作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将厅(局)务会议和厅(局)常务会议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必要程序,凡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厅(局)务会议或者厅(局)常务会议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健全和完善厅(局)务会议和厅(局)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各项会议制度,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农业部门每年制定重大问题调研计划,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对农业农村政策、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投资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组织干部深入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供决策参考。采取措施,确保调查研究经常化、制度化,对未经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厅(局)务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十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逐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建立综合的、行业的和法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对涉及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要通过综合的或者行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进行协商沟通;涉及系统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逐步实行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媒体公示等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加强农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二)不断健全地方农业法规体系。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农业立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农业立法。要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检疫、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等领域立法为重点,配合立法机关争取在五年内基本健全地方农业法规体系。

(十三)认真做好农业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农业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并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落实立法调研和起草责任。要保证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安排立法进程,在保证农业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农业立法项目,必须是经过认真调研、缜密论证,并且内容具体完善,制定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立项申请,一律不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十四)及时做好农业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性农业法规和规章的定期清理和汇编制度,并及时做好修改、废止工作。对于已出台实施的地方性农业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一周年实施情况评估,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发现有与上位法不一致、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改、废止。

(十五)认真做好农业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行政管理需要制定农业规范性文件,必须要体现党和国家在“三农”问题上的基本精神,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做出相反的规定。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查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社会公众对农业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农业部门应当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农业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客观情况变化,及时做好农业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

五、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继续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在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一个相对集中、两个相对分开”(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争取3-5年内在全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十七)不断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农业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与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取证合法、程序规范;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必须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农业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农业部门形象的现象。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社会性、经常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农业部门执行,省、市两级农业部门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农业执法制度。强化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或者修订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将执法职责明确到岗到人。建立并执行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认真执行农业执法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做好每半年处罚案件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农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做到统一、规范;制定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不定期地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情况纳入到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十九)加强农业系统内部法制监督。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等问题,要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农业法制统一。加强农业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农业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审理、公正处理,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附带审查要求,要认真研究,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其他部门决定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加大对农业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十)努力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农业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现有农业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全面实行持证执法和上岗培训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发放和管理农业执法证件。严格实行农业执法证件验审制度,未按规定验审的农业执法证件,一律予以注销。努力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禁止农业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计划,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农业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二十一)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农业执法能力建设,主动协调,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业执法工作的投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执法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执法队伍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能力。

六、积极化解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十二)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日常管理,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换发工作,保证地证相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尽快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和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初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

(二十三)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防止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和重大影响的案件。研究提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和监督内容,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提出逐步取消向农民固定收取的村提留后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办法,研究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 加强开展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力度,继续组织以农民建房、学校收费、农村报刊订阅、农民培训和进城就业等为重点的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查处加重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负担的行为。

(二十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以“坚持条件、因势利导、逐步规范”为原则,加快推进村级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浙江省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加强对欠发达地区“薄弱村”的指导和扶持,发展壮大“薄弱村”集体经济。贯彻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水平,积极推广县、乡镇、村三级村级财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手段。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化,指导做好对村级换届选举中村级班子和主要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进一步深化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的检查督促,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十五)积极调处因农业投入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民事纠纷。对于生产、经营种子、农药、兽药等假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案件,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民事调处并重的原则,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积极调处因使用假劣农业投入品导致的民事纠纷,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现假劣农业投入品导致使用者受损失时,要明确告知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告知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农业部门应积极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在违法行为的财产难以支付罚款和赔款时,应当优先保障赔款的支付。对于因农业投入品一般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由此引发双方民事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农业部门也要积极主持调解,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六)加强信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信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制度,完善信访处理工作规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权利。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配合、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把农业行政管理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及时引导到法定的渠道上来解决。农业部门重点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民负担等与农民群众权益休戚相关的信访接待工作,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因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农民负担等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

七、全面提高农业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七)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中心组每年要举办以学习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法活动两次以上。建立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的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制度,注重农业法制培训,每年都要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一次以上,并将农业法制课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建立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度,将学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学习,使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二十八)强化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按照《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农业部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自学活动,统一组织考试,实行普法合格证制度,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农业部门都要制定农业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和目标,有步骤、分层次地做好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做好农业法制、执法骨干培训。要实行农业执法人员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并积极创新学法形式。

(二十九)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乡镇、村干部的农业法制宣传培训制度,积极联合组织、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探索宣传培训的新形式、新途径,把农业法制培训纳入乡镇、村干部任职培训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做好《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乡镇、村干部的农业法制意识,促进“三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

(三十)深化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四五”普法的要求,继续向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健全完善农业法制宣传制度,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宣传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送法下乡、举办培训班、法律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将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探索宣传新机制,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研究对农民普法教育的新机制, 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教育中,将农业法制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创农业普法新渠道;讲求宣传实效,既要宣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要宣传法律赋予的权利,切实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的自主意识,增强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和能力。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三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二)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把定期报告与群众评议、年度检查考核结合起来,把依法行政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者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贯彻执行不力并且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十三)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增强专业队伍能力。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和方式的转变,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改变农业法制工作机构中人员流动大、人员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的状况,尽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农业法制工作队伍。切实保障农业法制工作经费,确保农业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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