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测绘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安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等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26号
- 【发布日期】2009-04-07
- 【生效日期】2009-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9]26号)
省测绘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的《四川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测绘局 省公安厅 省国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国家保密局 省通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重要环节,严厉打击四川省地理信息市场中的各种非法活动,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多时间,从加大宣传力度、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规范行为、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提供、传输、出版等行为基本杜绝,各种涉密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将涉密地理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省测绘局牵头组织,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从事地理信息采集、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应依法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地图在上互联网登载前应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开展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严格规范获取、生产、提供、使用和传输涉密地理信息行为。持有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涉密岗位职责。对涉密载体和数据严禁转借、转让、擅自复制和销毁。地理信息生产过程要加强涉密数据跟踪管理,制作光盘等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顺序号和保密期限。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在计算机房的外围室由专人完成制作。
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传输涉密数据,须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使用电话、传真、互联网(专线除外)等非机要途径传输涉密地理信息。保存有国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保存有国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并有专人保管,定期查验。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其地理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军事管理地区是国家的战略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和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企业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防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成都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的有关情况,配合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四川境内从事地理信息测定、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测绘活动,必须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从事测绘活动提供方便。省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招商引资、旅游探险、登山、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测绘活动的,承担此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批准的从事涉外合作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省内合作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管。对已完成的涉外合作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编制、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测绘资质的管理,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和涉军测绘的违法行为。
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相关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保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使用、传输等环节进行保密检查;组织、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对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的查处,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地理信息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阻挠地理信息市场清查整顿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改正或整改的单位,测绘、工商、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国家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安全、保密的宣传教育,加大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的宣传力度。要根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怎样界定我省重要的、涉密地理信息的相关知识纳入宣传内容,对采集、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单位(企业)加以正确的引导,教育网站经营者和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错误的和涉密的重要地理信息,强化网站经营者和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指导各市(州)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及时查处地理信息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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