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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09-04-13
  • 【生效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 (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保障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一)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多人户)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二)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三)鼓励符合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上述在市机关社保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参保时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

除省级补助外,市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缴纳资金,从市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也可以从村集体留用地收入或村集体留用地货币补偿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村集体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年养老保障手续时一次性缴清。个人经济较为困难的,允许分年度缴费,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选择分年度缴费的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用于抵缴老年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

五、账户管理

(一)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省、市政府补助以及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保障对象可以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二)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或年满60周岁时未能缴清个人所承担费用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间死亡且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不足160个月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剩余月数的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六、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所属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若初次领取的待遇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二)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养老补助登记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养老补助金待遇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步同额调整。

(四)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五)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手续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按当时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两倍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

(六)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期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不予补发。

(七)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后凭参加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据,享受市政府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老年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要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的本息。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八、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保。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核准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2008年 2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日,凡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并已交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本办法发布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交地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

(三)未按规定期限交地的农户,不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九、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应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地税局、残联、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平稳实施。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先在仓山、晋安两个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实施。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妥善解决。

(三)各县(市)及马尾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2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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