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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9-04-16
  • 【生效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文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现就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以上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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