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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5〕18号
  • 【发布日期】2005-02-28
  • 【生效日期】2005-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由山东省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5〕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二、请你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三、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经费主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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