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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101 号
  • 【发布日期】2009-04-16
  • 【生效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101 号)




省海洋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福建福清融侨建总管桩项目填海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9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使用福清市江阴半岛西侧的过桥山垦区和新厝双屿垦区内36.75公顷海域,填海建设福建福清融侨建总管桩项目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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