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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9〕333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333号)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中再产发〔2009〕13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鸿基地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怡达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0000万股、7999万股和7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633224万股,占总股本的99.9998%;上海怡达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1万股,占总股本的0.0002%;新鸿基地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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