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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陕西省宝鸡市保护文物的农民群体“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人发[2007]26号
  • 【发布日期】2007-05-28
  • 【生效日期】2007-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陕西省宝鸡市保护文物的农民群体“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陕西省宝鸡市保护文物的农民群体“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文物人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党的十六大以来,陕西省宝鸡市广大人民群众以自觉保护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为己任,不断涌现出眉县马家镇杨家村村民、金台区长青村村民、扶风县五郡西村村民等12起农民积极保护文物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强烈的文物保护意识,展示了新时期我国农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激励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积极保护文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马家镇杨家村农民王宁贤等31名同志“文物保护特别奖”。希望受到表彰的人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国文物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大力宣传学习陕西省宝鸡市保护文物的农民群体的先进事迹,动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陕西省宝鸡市保护文物的农民群体名单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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