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5〕107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办〔200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现将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2005年定点单位和园区内新增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通过的2006年定点单位名单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请各单位于2005年12月1日前将考核确定的2006年定点单位名单及其相关材料(见附件)报送我局审批。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未通过公示的,不得报送我局。
二、要严格对定点单位进行考核把关。总局将组织对定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对在审核及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肃查处。
三、除经我局认可的进口废物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定点单位可以增加外,我局不受理各地报送的园区外新增定点单位的申请材料。
四、经总局审核通过的2006年定点单位名单,将按程序在国家环保总局和废物进口登记中心网站公示5天后,按程序予以公告确认。
五、2006年定点企业核定工作的受理日期截至2005年12月1日,逾期我局不再受理。
附件: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二○○五年十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