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5〕107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办〔200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现将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2005年定点单位和园区内新增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通过的2006年定点单位名单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请各单位于2005年12月1日前将考核确定的2006年定点单位名单及其相关材料(见附件)报送我局审批。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未通过公示的,不得报送我局。

二、要严格对定点单位进行考核把关。总局将组织对定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对在审核及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肃查处。

三、除经我局认可的进口废物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定点单位可以增加外,我局不受理各地报送的园区外新增定点单位的申请材料。

四、经总局审核通过的2006年定点单位名单,将按程序在国家环保总局和废物进口登记中心网站公示5天后,按程序予以公告确认。

五、2006年定点企业核定工作的受理日期截至2005年12月1日,逾期我局不再受理。

附件: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二○○五年十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