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32号
- 【发布日期】2009-07-20
- 【生效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9〕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元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之间选择。
2、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3、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300%的,以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142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1371元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4、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失业保险费。
5、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2009年7月至12月份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1、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计征(个人不缴费)。
2、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
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4、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二)2010年1月至6月底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另行通知。
三、调整待遇标准
1、企业基本养老金核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按照国家、省的调整通知贯彻执行。
2、以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其中,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分别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南澳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标准暂由南澳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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