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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访局《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3号
  • 【发布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访局《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访局《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访局《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
《哈尔滨市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30日

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我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防和处理市为属地单位与中直省属单位为属事单位的交叉信访问题,以及区县(市)为属地单位与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为属事单位的交叉信访问题。

第三条 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创新体制机制,实行上下联动、有关方面互动、依法综合整治。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及信访部门的协调推动作用,切实做到事要解决、人要稳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稳控工作,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引发群众上访的具体问题,属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上访参与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得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二)以事要解决为根本,注重治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调节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属地属事单位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信访隐患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救助救济、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内部问题社会化、个别问题群体化。

第五条 属地属事单位要制订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工作预案,发现信访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领导报告,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教育稳控的责任主体,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

(一)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引发群众上访的具体问题;对越级访,属事单位要积极主动接访,做好劝返接回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属事单位做好上访人的稳控工作。

(二)对属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在属地的,由属地信访联席会议牵头,明确责任,积极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三)对信访人因属事单位对其信访问题不处理、不解决或认为处理不到位而进京到省上访的,只有其信访问题解决处理到位,有关方面已经给予终结认定的,才可由属事单位负责与属地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情况,由属地部门配合属事单位进行稳控。

(四)对同一上访问题涉及多个属事责任主体的,各责任主体均承担化解信访矛盾的连带责任。如果发生越级访,各责任主体都要按照信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赶赴现场接待和劝返,不得以上访问题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为由推诿塞责。

第七条 强化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意识

(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社会责任意识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切实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到守法经营。

(二)深入宣传贯彻《信访条例》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全社会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八条 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切实加强信访稳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好职工就业、医疗、养老、安置补偿等社会保障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设立和健全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公仆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三)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信息,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支持。

第九条 切实把解决信访问题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已经办结并且群众对处理意见满意的信访案件,属事单位要及时回访,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对个别人员重新提出无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二)对已按政策处理并已办结的案件群众仍不满意的,属事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对已经到期但未办结的案件,属事单位要及时约访,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主动向信访人说明原因,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属地信访部门要及时督促,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切实加大疑难案件处理力度

(一)对久拖不决的重复访疑难案件,实行市领导包案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落实责任主体,由信访部门跟踪督办协调。
(二)对已拍卖改制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信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召开由维稳、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从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要求出发,规范和约束其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解决非正常访问题。坚决防止和果断制止采取极端手段的非法上访,以及
打条幅、拦堵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非正常访。一经发生,由信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上访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和带离;对不听劝阻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对幕后组织和带头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

(一)要把信访工作纳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文明单位、创安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项创建活动之中,作为其评选劳模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先进单位、先进党组织等评优创先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价其领导班子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表现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主要依据之一;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评选劳动模范、进行非公人士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对不重视信访工作、不配合处理信访问题,致使发生重大信访和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提名推荐劳模单位、文明单位、创安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先进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党组织等,不予提名推荐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

第十三条 建立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一)市信访部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实行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二)每年省、市人代会和政协会期间,市信访部门都要通过市人大、市政协及时向我市的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情况,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

(三)人大、政协和维稳、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关工委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配合信访部门工作,促进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监督考核管理

(一)市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中直单位信访工作的督导检查,并适时向其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二)建立省、市信访工作互动考核管理机制,由目标考核部门负责,于每年的6月、12月底将省直单位信访工作情况向省目标考核部门反馈,并协调省目标考核部门对省直单位(含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将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管理。
(三)建立省、市信访联席会议与省国资委信访工作互动考核管理机制,由市信访联席会议负责,每年12月底通过省信访联席会议向省国资委反馈省直企业信访工作情况。

(四)完善市、区县(市)信访联席会议考核机制,强化对属事单位的考核。考核信访工作要以立案率、结案率、息诉率为依据,注重信访问题的处结质量和群众停访息诉率。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按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
(二)对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的越级访、群体访实行责任倒查,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沟通协调

(一)建立高层协调制度,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形成所属地区、责任单位、业务部门、信访机构、公安机关等联动的应急机制,合力化解矛盾。

(二)建立省信访部门参加,省和市、区县(市)协调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联动机制,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

(三)建立省信访部门参加,省和市、区县(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案件联席专题研讨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四)建立省信访部门参加,省和市、区县(市)信访部门与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专题对接会制度,健全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及时衔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

(五)完善处置进京访闭合链条机制,做到预警及时、劝返迅速、稳控有效、解决彻底。

(六)省、市信访部门会议确定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带动作用,积极协调其他责任单位,共同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信访联席办牵头,成立由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信访、维稳、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关工委、公安、国资、劳动保障以及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信访联席办及信访局负责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纪律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部门的责任,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他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重点管理、“降档”、“一票否决”。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时,疏于职守、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与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职责

(一)《信访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信访工作职责。

(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政策中明确规定的信访工作任务或工作要求。

(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关于具体信访工作的部署或要求。

第七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区、县(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信访部门应根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信访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目标考核等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依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对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责令相关领导作出深刻检查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信访部门执行,并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对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对相关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通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点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的提拔使用进行监督。

(四)对相关单位实行“降档”或者“一票否决”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目标考核部门执行。

(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职权办理。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需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不主动处理或者推拖不办,矛盾上交的。

(二)对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要求落实或者行动迟缓,经督促、催办后仍无重大进展,影响全市工作大局的。

(三)对上级机关和信访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未按要求认真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无正当理由办理超期,办理结果政策依据不足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意见,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

(五)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办人情案,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激化矛盾的。

(六)矛盾排查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不稳定信访矛盾不及时化解和落实稳控措施,导致在重要敏感时期发生越级进京、到省、到市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信访事件的。

(七)未按要求进京、到省、到市跟踪做信访人员的接待、稳定、劝返工作,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在处理群体访和突发信访事件中,不听从统一指挥,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工作效果的。

(九)在处理群众到省、市非正常上访时,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十)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中,有其他疏于职守、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一)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在重要敏感时期,因稳控工作不力,发生进京到省到市滞留缠访、闹访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越级访、滞留缠访、闹访或群体性事件,群众被劝返后,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办理、答复上访群众,或者稳定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三)群众到省、市集体上访后,相关单位领导不按信访部门通知的时限赶赴现场进行接访、劝访,造成后果的。

(四)年内单位被信访部门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在全省上访量排序中列前十位的区、县(市),被省有关部门通报后三个月内未能扭转局面的。

(六)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误或者不重视信访工作引发进京、到省越级集体上访20人次以上(含20人次)、到市上访50人次以上(含50人次)的。

(七)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中,有其他疏于职守、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上述(一)、(二)、(三)款,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后,须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等问题,方可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降档”处理,即在当年评优晋级中降一档。

(一)发生10人以上(含10人)越级进京非正常访或者发生2次以上个人重复进京非正常访的,发生2次以上堵路、游行等突发事件的,发生3次50人以上(含50人)到省集体非正常重访的,发生5次以上到省非指定接待场所滞留缠访的(含个人访和集体访)。

(二)对中央和省、市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办结并反馈结果2次(含2次)以上的。

(三)对中央和省、市重大信访工作决策或部署落实不到位,受到中央和省、市书面批评的。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管理时限为半年,期间对其党政一把手和主管领导不提拔、不重用。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专职负责信访工作。

(一)同一年度内单位主要领导被诫勉谈话2次(含2次)以上的。

(二)在重要敏感时期发生进京到省非正常上访,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事件,给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五条 被省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

第十六条 对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单位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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