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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市场供应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14
  • 【生效日期】2006-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市场供应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市场供应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黄金周和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稳定商品市场供应,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假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项措施,力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

近期,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食品清仓查库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批发市场、零售场所、商品仓库、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主要内容是清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加工卫生环境等,对于卫生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销毁,并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集中开展酒类、肉类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假酒、毒酒及改换过期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节假日市场。加大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把牲畜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查验,要求屠宰厂(场)对牲畜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防疫消毒处理,尤其要坚决杜绝屠宰、销售病死猪,严防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

二、高度重视,抓好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加强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对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各项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加强黄金周期间组织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营业高峰期、展览会、开业庆典和促销等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充分考虑大型促销等活动中潜在的人员拥挤、秩序混乱、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不安全因素,完善防范应急预案,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精心筹备,保证节日市场商品供应充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商运发[2005]351号),完善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明确责任,组织商业企业增加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假日期间生活必需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要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做好突发事件下的紧急动用工作。9月以来,国内食糖价格出现异常上涨,一些厂商惜售心理严重,为切实维护食糖市场稳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食糖库存数量,做好紧急投放准备,并于9月23日前,将食糖储备库存情况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在保证市场供应充足的前提下,要根据今年两节重叠的特点,适应当地市场消费结构变化,增加名优特商品供应,力求品种丰富多样,档次结构合理,上市均衡有序。如果发生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等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快速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直接向商务部报告。

四、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信息日报,加强市场监测分析

商务部将于2006年10月1日至7日启动城市生活必需品日报制度,节后自动恢复周报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市场监测,认真做好节日市场供求、消费品价格走势、热销商品、10月1日至6日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等分析,并于2006年10月7日11点前,将“十一”黄金周的市场运行分析材料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联系人:王晓飞

电话:010-85226350

传真:010-65252187

电子信箱:jiancechu@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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