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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5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15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789元,折合年收益率为0.87%,本期国债2009年4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9日发行结束。5月4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09年7月27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4月27日至4月29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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