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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28号
  • 【发布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

(皖政办〔200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烟草市场秩序总体稳定,烟草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应看到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运输贮存、销售生产假冒卷烟等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烟草经济在扩内需、保增长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烟草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重点治理与综合治理、部门专项行动与群众举报相结合,依法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卷烟行为,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行为,进一步健全烟草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使全省烟草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烟草经济在全国位次进一步提升。

二、整治重点

1.各地“名烟名酒专卖店”、“名烟精品店”等卷烟经营重点场所;

2.贮存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站、码头、机场、港口以及货站仓库、运输车辆等物流环节;

3.省际间运输通道及重要关口;

4.非法销售卷烟的无照无证经营户。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稽查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卷烟市场日常管理和巡查;工商部门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贮存烟草制品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烟草制品原辅材料行为的检查,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生产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抗拒、围攻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等行为,及时依法处罚;物价、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稽查,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四、依法开展卷烟经营网点布局规划和调整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卷烟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开展卷烟经营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做好现有卷烟零售点的布局调整工作。

五、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广大卷烟经营户和消费者了解和熟悉烟草专卖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及走私卷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支持和参与打击假冒及走私卷烟行动,推动烟草市场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草制品市场监管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受理检举、揭发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建立健全烟草市场管理领导和协调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烟草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烟草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协作有力、高效运转的烟草市场管理工作局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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