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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运行[2007]518号
  • 【发布日期】2007-03-06
  • 【生效日期】2007-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 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 企业没有违规行为。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根据《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 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部分企业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 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我委将在复核及重点抽查后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名单。
联系人:李云卿、张凤奎
电 话:010-68535539、68535540、68535541(传真)

附件: 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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