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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1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动植物肥料等商品(共计2个10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对大型客车底盘等商品(共计1个10位HS编码,附件2)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删除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2005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6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4年207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6年新增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6年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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