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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师厅[2009]1号
  • 【发布日期】2009-05-04
  • 【生效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教师网联计划,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经研究,我部支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并决定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区、市)先期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业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注重质量的特点,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助学,建立面向农村教师的学习与考试服务支持体系,实行“注册学习制”,采取有组织的分散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与助学活动。

二、参照我部有关规定,参加本专业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1学分折合16学时的比例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时;参加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非学历培训成绩合格的,可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的比例折算为本专业学分,免修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中的教育技术培训课程纳入本专业公共基础课程。教师修完教育技术培训课程,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NTET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按5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四、参加本专业“小学班主任”或“义务教育班级管理”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按3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五、各地要充分重视试点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加强组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本专业学习,严把考试关,切实保证教师培训质量,推动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另行通知。此次未纳入试点的省(区、市)也要积极做好准备,为今后在本地区开展此项工作创造好条件。

附件: 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9〕2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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