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39号
- 【发布日期】2009-05-09
- 【生效日期】2009-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现将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是我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投资、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重要保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办法,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简申请材料,落实责任,上下联动,左右配合,主动服务,提高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速度,推动自治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和步骤
(一)联合审批是指自治区一个重大项目从审批核准(备案)到开工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三个阶段,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关联性和并行审核可能性,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二)适用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是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包括预备开工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凡纳入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每个阶段以负责该阶段最终审批的部门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该阶段联合审批的组织和协调,其他审批部门为分办单位,负责该阶段相关事项的审批。
1. 项目审批核准阶段。主要审批内容有: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节能方案审批等。这一阶段的行政审批,属于基本建设和新建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主办;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工业主管部门(经委)主办。其他审批部门包括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卫生、环保、安监、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
2. 项目用地审批阶段。主要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批准、建设用地上报等。这一阶段的行政审批由国土部门主办,其他审批部门包括劳动保障、林业等部门。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主要审批内容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这一阶段的行政审批由建设规划部门主办,其他审批部门包括交通、水利、安监、消防等部门。
三、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政府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属于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由各部门服务窗口立即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项目所属审批阶段,指定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工作。
(二)发展改革、经委、国土、建设规划4个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议,进行联合现场踏勘;负责督促分办审批部门和本系统下级部门加快审批,限时办结;负责重大项目各审批阶段的最终审批和送达。
(三)分办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按照联合审批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的审批、办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主办部门,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批会议等活动,同时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审批工作进度,汇总、交流审批工作信息。
四、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的工作要求
(一)启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发展改革、经委、国土、建设规划等4部门服务窗口组织启动联合审批工作后,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审查重大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立即向申请人发放“绿色通道卡”,在申报材料上统一粘贴“绿色通道”标识。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对粘贴有“绿色通道”标识的申报材料,要随到随办,快速办理。
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基本齐全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必须要求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审批条件的要求。
对不具备申报条件、申报资料不全、形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在组织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联审后,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二)建立联合审批会商机制。各联合审批的主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合审批工作协调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审批部门按会议纪要办理项目审批。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凡纳入“绿色通道”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快速流转办理,在正式受理后10天内办结,并出具审批意见。国家部委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和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论证、听证、公告、公示、测绘、前期调查的时间,不包含在10天时间内。
五、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的服务和指导
(一)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工作的指导,对项目业主进行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相关知识的培训,服务前移,提前介入,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尽快完成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
(二)各审批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相关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的要求,实行项目评估咨询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快项目材料的评审、咨询、评估等工作。
(三)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加快完成项目报批材料的初审、上报等工作。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审批事项,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做好报批材料的编报工作,尽快完成审批,积极配合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工作。
六、加强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发展改革、经委、国土、建设规划4个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审批部门应选派素质好、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为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提供保障。
(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服务,不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对接现场会,集中办理重大项目审批事项,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会同监察部门对联合审批工作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问题。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每个月要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联合审批工作进展情况,特别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合审批工作会议,编制出版联合审批工作简报,通报联合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四)监察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对未在工作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由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要求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绩效考核、监察、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将各审批部门参与联合审批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的重要项目,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工作做得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做好联合审批工作,导致重大项目不能顺利开工的部门,由监察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级(县级)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积极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