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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87 号
  • 【发布日期】2009-05-15
  • 【生效日期】2009-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闽政办〔2009〕8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性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四求先行”,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城市住房工作的重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抓紧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市、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面,保障范围可扩大到有需求的中心镇。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居住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际、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在廉租住房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各地可以根据具体实际,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售”是指政府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等确定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减或免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五、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

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要等因素确定。

六、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要通过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应采取先明确项目规划条件、补偿安置办法、销售价格等条件后再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改造建设资金通过银行信贷、吸收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新增加的住房,优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七、完善廉租住房管理

加快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依法办事,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各项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坚持阳光操作,要将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划建设、资格审核、配租配售、货币补贴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年度审核与退出制度,严禁廉租住房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各级政府对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廉租住房的建设。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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