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32号
  • 【发布日期】2009-05-15
  • 【生效日期】2009-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联系农民与科研院所的纽带和桥梁,是农技推广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我市决定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改革。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沈阳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精简高效、职责清晰、科学设置的原则,按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状况,用2年时间设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简称推广站),逐步构建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事企业广泛参与,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网络健全、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的内容

2009年制定推广站组建计划,完成区域性推广站的组建工作。2010年完成乡级推广站的组建工作。

(一)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的原则,主导产业形成区域优势的可设置区域性推广站,主导产业不突出、没有形成区域优势的可建乡级推广站。

(二)新组建的区域性推广站和乡级推广站均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农作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民的科技培训及农业信息服务;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特点和需求细化其公益性职能。

(三)新组建的区域性推广站的人权、事权、财权归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业务受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新组建的乡级推广站人权、事权、财权的归属,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农业特点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农业、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进行全程指导,特别是在人员的聘任上要严格把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区域性推广站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适当给予一次性的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改革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服务。

(二)为了减少人员编制,各地区政府所在地及其附近的乡镇不设专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工作由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可以根据承担的工作量,适当增加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人员编制。

(三)此次机构改革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地区在所辖的事业单位内部进行调剂,但不得突破事业编制总数。区域性推广站人员编制控制在4-7人,乡级推广站编制控制在3-4人。

(四)区域性或乡级推广站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应重点聘用有经验、懂技术、有学历、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人事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考聘工作。

(五)为确保此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