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4-11
- 【生效日期】2007-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榕政〔2007〕5号)
为让人民群众识别和掌握防空警报信号规定,增强国防观念,全面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及控制系统的性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于2007年4月21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
试鸣期间,请广大市民注意识别防空警报信号,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各县(市)区、街(镇)、居(村)及有关单位要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防空警报试鸣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警报试鸣时间:4月2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
二、警报试鸣范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侯县、罗源县、闽清县、平潭县;
三、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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