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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4-11
  • 【生效日期】2007-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榕政〔2007〕5号)




为让人民群众识别和掌握防空警报信号规定,增强国防观念,全面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及控制系统的性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于2007年4月21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

试鸣期间,请广大市民注意识别防空警报信号,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各县(市)区、街(镇)、居(村)及有关单位要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防空警报试鸣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警报试鸣时间:4月2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

二、警报试鸣范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侯县、罗源县、闽清县、平潭县;

三、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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