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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134号
  • 【发布日期】2009-05-18
  • 【生效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南府办〔2009〕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和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自治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及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在全面开展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依法构建节能管理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到2010年,实现市本级公共机构的水、电、燃气、油料及其它能源等能耗分别比2005年降低20%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要根据《条例》要求,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发展、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开展能耗调查,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同时,为编制我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开展能源审计提供基础数据。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和统计制度,督促各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区要加快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落实国家有关空调室内、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规定,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

(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

(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 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每周少开1天车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八)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九)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条例》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十)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了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业务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决定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县(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向本县(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受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制定市本级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纪委、财政、人事、监察、建设、统计、审计、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开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县(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

(四)加强业务培训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型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型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五)广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活动

结合我市实际和公共机构用能特点,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公共机构节能论坛”、“压缩一次性用品使用,共建环保节约型机关”以及“能源短缺体验”等活动,积极组织节能知识讲座和培训,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普及节能知识,掌握节能技术,做到人人讲节约、人人会节能,并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升油、一张纸做起,自觉争做节约的模范,积极为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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