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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211号
  • 【发布日期】2007-10-14
  • 【生效日期】2007-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2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0月13日23时30分,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360吨,目前已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尚有13人被困。该矿属国有重点煤矿,1959年建井,1960年投产,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81万吨/年,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全矿当班下井283人,事故地点在1113顺槽掘进工作面,事发时共有21人被困(14名1113掘进头掘进工、6名瓦斯抽放队的电钳工、1名放水工)。目前救护队正在全力抢救。该局所有煤矿已停产整顿。

初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执行拟定的1113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没有按设计在巷道两帮施工抽放钻孔,对拟定措施要求的达到30%的抽放率也没有进行检验,防突效果不好,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注水破煤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这起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防突工作。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四季度瓦斯事故易发现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类煤矿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7〕16号、58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14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前一段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要更加扎实认真、持续深入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二、切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认真吸取“10.13”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今年以来下发的三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通报的要求,切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突出矿井煤及半煤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确保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三、各煤矿企业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中要突出瓦斯治理工作。凡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停止采掘作业、停产整顿。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落实防突措施仍不能消除突出危险的,必须压减产量、保证安全。

四、切实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好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各类煤矿尤其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行业指导和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42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瓦斯先抽后采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及其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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