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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2-09
  • 【生效日期】2007-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二○○七年一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于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稳妥地解决。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工作节奏,确保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问题。
(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贷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抓好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工资历史拖欠与建立预防工资拖欠的机制结合起来,在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九)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十一)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省政府已建立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专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
(十三)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工资清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导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预防产生新欠。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十四)搞好调查摸底,制订工作计划。企业工资拖欠情况的摸底调查和核查认定,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州要尽快研究制定调查摸底工作方案,培训工作人员,指导企业对2006年底以前的工资历史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认定。对企业调查认定的工资拖欠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认真统计汇总,逐级核查上报。同时要制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对本地区清理工资历史拖欠以及建立保障企业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加强督查调度,加快工作进度。要逐级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进展情况,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将从3月份开始,按月通报各市州的工作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各市州要定期搞好汇总分析和督查督办,确保按时上报。
(十六)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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