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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违法拆迁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34号
  • 【发布日期】2009-11-12
  • 【生效日期】2009-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违法拆迁行为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违法拆迁行为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拆迁工作管理依法规范拆迁行为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9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将严厉查处违规违法拆迁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拆迁,严禁违规拆迁

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拆迁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禁止以下列方式实施拆迁:

(一)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暖等违法违规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二)对被拆迁人采取恐吓、胁迫、打、砸、阻碍交通、阻碍通行、乱设围挡或者以其他野蛮的方式非法强制拆迁。

(三)在建筑物内居住的被拆迁人未完全搬迁时对建筑物进行分段破坏性拆除。

(四)未经法定程序并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擅自拆除违法建筑。

(五)非法委托或雇佣无拆迁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实施拆迁。

(六)未按法定程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拆迁裁决程序未结束时,擅自单方采取强制拆迁行为。

二、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违法拆迁行为

各开发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通知精神采取下列自查、自纠措施,改正违法拆迁行为:

(一)拆迁人应当保护拆迁区域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的正常使用;因保护不善,造成设施损坏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由拆迁人承担全部责任。正在拆迁的工程项目,已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供暖措施,被拆迁人仍未搬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二)在拆迁中发生纠纷、械斗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的,应当给予医治和经济补偿,化解矛盾,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立即解除与不具备拆迁资质法人和自然人的委托拆迁协议。制止恐吓、胁迫、打砸等野蛮拆迁行为。

(四)对已采取部分破坏性拆除建筑物行为,其他部分建筑物的被拆迁人仍未搬离的,应当采取加固建筑物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五)对已采取其他违法拆迁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拆迁纠纷难以解决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拆迁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取得拆迁许可证而未拆迁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做好以下工作后实施拆迁:

(一)拟订拆迁补偿方案,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时间、回迁时间和其他补偿事项;征求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的意见,签订意向性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达到全部拆迁户的80%以上。

(二)对可能发生的拆迁争议,提前做好证据保全、委托评估等项工作。

(三)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教育。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法人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拆迁行为。

(四)对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或对补偿标准有抵触造成大规模上访集访的,应当中止拆迁,避免拆迁争议事态扩大。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综合执法、经委、水务、供暖、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筑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建筑拆迁市场治理工作。

(一)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暖等违法方法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未依照本通知在24小时内拒不恢复供水、供电或修复供暖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拆迁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因安全原因必须停供的,要报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未搬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采取恐吓、胁迫、打砸、设置障碍阻碍被拆迁人通行、生活等野蛮拆迁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拆迁许可证。违法采取强制将被拆迁人带离现场,非法侵入被拆迁人住宅实施拆迁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未依法履行裁决程序,非法将被拆迁人房屋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安置补偿协议,逾期未签的暂扣拆迁许可证。

(四)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实施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停止颁发施工许可证,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贪赃枉法、默认或支持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或者对被拆迁人的投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请求置若罔闻,由监察机关调查并追究直接责任者或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各开发企业、实施拆迁的部门和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违规拆迁情况和整改措施书

面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拆迁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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