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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86号
  • 【发布日期】2009-05-26
  • 【生效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发改委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网是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稳步上升,电网建设投资持续增加。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电网建设,满足各地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和电源送出需要,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 导和落实责任

(一) 电网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甘肃电网健康发展,推进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和市州应积极研究制订电网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政策。

(二) 省发改委负责电网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衔接、项目核准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省经委负责电网与全省经济运行的配合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电网发展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土地审批文件;省林业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保护区、森林公园、征占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的审批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水土保持审批文件;省公安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和电力设施的保护;省环保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环评审批文件;省物价局负责电网建设的电价支持工作和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兰州电监办负责电力市场准入;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电网规划编制和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三)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用电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用电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应措施。

二、电网规划和协调管理

(一) 电网规划的编制及滚动修订要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全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对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配变站站址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落实和预留。

(二) 城乡规划中未考虑电网规划项目的,要及时依法补充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应及时调整,保障电网建设用地。电网企业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城乡规划方案审查,并做好配套电网规划的实施。对已纳入规划和投入运行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各地应予以预留和保护,不得侵占。

三、电网前期与建设管理

(一) 电网企业要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矿区、文物、地震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电网项目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相应的专题评估。

(二)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并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程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三) 电网建设项目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程序上报核准后,市州、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定,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 全省电网输(配)变电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电网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占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办理征地手续。变(配)电站和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 电网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绿地)审核手续和林木(树木)采(砍)伐审批手续。电网架空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树木)补偿费、林地(城市绿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等应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地带。如无法避开,电网企业应积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林木(树木)砍伐,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六) 在电网项目建设中,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青苗赔偿等)的补偿,在同一地区内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电网工程建设的问题发生。

(七) 输、配电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八) 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办理用地预审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电网企业应对建设项目逐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项目核准。电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和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按照环保和水保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与电网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水保工程要同时实施,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九)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表和水土保持方案以打捆方式批复,相关核准手续采取分批、分地区打捆方式办理。对有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和方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城市电网与电缆入地

(一) 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全省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美化城市的实际需要,按以下原则确定电缆入地建设范围:

1.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除省会城市个别区段外)和农村电网原则上不考虑电缆入地。

2. 县级及以下城镇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架空线路为主,变电所出线段可以局部使用电力电缆,不考虑大面积电缆入地。

3. 地级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原则上以架空绝缘线路为主,变电所出线段、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广场、集中商业区域、步行街、重点风景旅游区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而不能满足安全供电需求的区段可考虑局部区域使用电力电缆。

4. 省会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原则上在城市主干街道、繁华商业路段、主要广场、主要景观、主干道交叉路口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而不能满足安全供电需求的区域敷设电缆网络,其余区域采用架空线路方式建设。

5. 电缆入地超出以上范围的,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出资,电网企业配合建设。

(二) 各级政府及所属规划、市政、城管、交警、园林等部门对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简化有关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并积极协调、互相配合,确保工程顺利建设。

(三)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开展城市电缆供电配套政策研究工作,协调好电网工程与市政建设衔接事宜,减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道路开挖占用手续。

(四) 在规定的电缆入地范围内,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或拓建时,电力管网应同步建设。

(五) 在城市市政建设中,入地电缆需过渡搬迁为架空线路的由当地政府承担全部过渡搬迁费用;要求电网企业将现有架空线路入地改造的,修建电缆沟道等土建部分的投资由当地政府承担,公用电网所属电缆敷设等电气部分的投资由电网企业承担。

(六) 对已投入运行的输变配电设施,由于市政建设、新建地面附着物、地下设施建设等引起的迁移或改造,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迁移或改造费用以及原有资产的损失由引起方全部承担。

五、电力设施与保护管理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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