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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96号
  • 【发布日期】2009-05-26
  • 【生效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96号)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佳电股份呈〔2008〕第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20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29号)(见附件二)。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2.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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