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112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6〕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点,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具体的工作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另行下发)等有关要求进行。
三、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省政府建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好本地、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安排和省政府的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我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开展。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资产清查办对省直部门和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一)对于近三年已经比较细致地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经同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省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资产清查办统一招标确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同级政府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另行下发)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拟定我省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2.组织征订资产清查工作软件和印制资产清查报表及有关资料。
3.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组织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
4.各级、各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做好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的业务培训。
6.各级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组织确定参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6月)
1.部门(单位)自查(2月―3月)。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清查。
2.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3月―4月)。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与部门(单位)自查交叉进行。省级部门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由省资产清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市、县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按照自行确定的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进行。4月20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查结果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4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清查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汇总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同时将固定资产建档建卡,输入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3.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与部门(单位)建章建制(5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逐级汇总上报清查结果。各省辖市务必于5月3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省资产清查办。
(2)各部门(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4.组织验收检查与上报全省清查结果(6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组织力量对本级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建档建卡情况及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验收检查。
(2)省资产清查办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全省的资产清查结果。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各级分别召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大会,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省财政承担省本级和省对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的培训和资产清查报表的印制经费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审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编办、统计局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级政府都要相应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汇报和督促本地、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省资产清查办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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