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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93号
  • 【发布日期】2009-05-27
  • 【生效日期】2009-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93号)




大耐泵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请示》(连耐泵字〔2007〕11号)、《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连耐泵字〔2007〕12号)和《关于企业更名的报告》(大耐泵字〔2007〕3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09)17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9)25号)(见附件二)。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2.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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