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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6〕68号
  • 【发布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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