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56号
- 【发布日期】2009-05-27
- 【生效日期】2009-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通知
(南府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行为,控制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的责任,现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二)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
(三)定期在市级相关媒体公布可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四)负责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点和建设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设、财政、环保、交通、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督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主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
(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章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并将日常检查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严处。
二、市建设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的土方工程发包,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土方发包给个人或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
(二)负责督促各建设工地落实防尘、防污措施及硬化工地出入口,建设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备,安排冲洗清扫人员,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轮胎及车体清洁。
(三)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告知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将发证情况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及时将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和开工情况向城管、交通、环保、公安交警及所在城区、开发区进行通报。
(五)负责组织开展“数字化工地”建设,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和监督系统。
(六)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落实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报批。
(二)督促土地储备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处置建筑垃圾。
四、市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建筑垃圾处置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近期、远期规划,落实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定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交通部门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扬尘状况检测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八、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向邕江和城市内河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市级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有关经费,制定推进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工作相关奖励政策。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草拟、上报密闭式建筑垃圾运输车的标准,负责对密闭式运输装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对城市管理监督员巡查发现、公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统一受理、反馈、监督和评价,对在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问题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转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及时指挥派遣,并将责任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核对后向监督中心反馈。
(二)综合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工作关系。
(三)对各城区、开发区、市各责任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十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按密闭化改造标准进行了密闭化改造的车辆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或者注销手续。
(二)对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区域货物通行证明》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
(三)对使用无牌、套牌、报废车辆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各城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告知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并将发证情况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
十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工作进行宣传,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曝光。
(二)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每周向市城市管理部门通报审批情况、工地开工情况和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后将数据、存在问题等情况发各相关单位。
(三)市效能、监察部门以及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依照《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实施问责。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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