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288号
- 【发布日期】2005-09-24
- 【生效日期】2005-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精神,巩固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实现退耕还林建设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大意义
我区是全国退耕还林工程试点省份之一,也是近几年国家重点投资的省区之一。几年来,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退耕农户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退耕还林3504万亩,其中,退耕1330万亩,配套荒山造林2174万亩。工程涉及12个盟市、96个旗县、169万农户、近600万人,是我区生态建设史上投资最多、群众参与面最广的建设项目。
退耕还林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在建设我国北疆生态屏障,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致富增收,加快畜牧业、林果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认真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有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地区经济的客观需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关键是要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一些地区尚未完全形成后续产业,农田基本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舍饲圈养、封山禁牧等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实施,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重要性的认识,把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目标。
二、积极搞好“五个结合”,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旗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区实际,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整合并统筹安排扶贫开发、产粮大县、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以工代赈、产业化工程、农村能源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退耕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
(一)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
解决好退耕农户的长期口粮自给问题,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基础。要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农民吃粮、增收的关系,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水浇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口粮田,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区农民留有基本口粮地。要推行科学种粮,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自给率,保证退耕后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要与退耕还林工程相结合,主要用于水利灌溉排水设施等工程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凡是有条件与退耕还林工程相结合的,就要做到统筹使用。
(二)退耕还林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好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区退耕农户的生活用能问题。对具备发展沼气条件的地区,要重点和优先安排退耕农户应用沼气。要充分利用我区风、光能资源丰富这一有利条件,积极发展小风电、小光电,多能互补。同时,要加强薪炭林建设,积极推广节柴灶。要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与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相结合。
对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易地扶贫搬迁,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存条件,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努力实现移民脱贫和生态保护双赢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搬迁农户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落实好迁入户的基本口粮地,特别是移民的产业依托问题。各地区要制定退耕农户技术培训计划,加强退耕农户生产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其基本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退耕还林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多种经营产业转移。
(四)退耕还林与后续产业发展相结合。
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参与后续产业建设,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实现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积极推进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
各地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后续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支持和鼓励各类工商企业依托退耕还林工程发展畜牧业、中药材、特色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林业、农牧业等部门要抓好基地建设示范引导和科技推广服务工作,培育原料基地资源,促进后续产业发展。
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退耕农户选好发展项目,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和示范户,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要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具有生产发展能力和产业支撑的退耕农户给予小额信贷支持,在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区要加大扶贫贷款力度,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扶持其开发研制新产品,增强后续产业发展后劲。
(五)退耕还林与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相结合。
各地区要继续总结推广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经验,通过典型示范、资金扶持等方式大力推广舍饲圈养,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积极引导退耕农户在林间、林下种植优质牧草,提高产草量,增加载畜量。要以棚圈和饲草料基地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广普及人工种草、青贮、饲料加工和舍饲育肥技术。要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科学饲养,切实加强畜疫防治,加快牲畜出栏,使畜牧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提高畜牧业整体效益,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制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逐级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要组织开展退耕农户分户普查工作,摸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果巩固措施和扶持办法,逐村逐户落实,切实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创造条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工程和“五个结合”配套措施有关问题。各级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五个结合”中的具体问题,统筹协调各项支农资金和项目安排。各有关部门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做到相互通报、密切配合、同步实施;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区各项配套措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后期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必须在政策兑现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林粮间作,不得在退耕还林地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有序进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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