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39号
- 【发布日期】2009-05-27
- 【生效日期】2009-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达标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达标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履行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做好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达标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政府签订的辽河流域污染治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达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实现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市、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我市确定了辽河、浑河各支流河和北沙河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单位要严格按照目标要求,做好辖区河流的环境整治,确保所辖区域河流出区断面水质达标。
二、有关地区和单位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出区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要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要对枯水期内造成河流出区断面水质恶化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对造成出区断面连续6个月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为加强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会同市财政局逐月进行考核。凡未达标的地区和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局上缴生态补偿金。标准为:每超标0.5倍及以下,上缴25万元,每超标递增0.5倍(含0.5倍)及以下,加缴25万元。
上缴的生态补偿金作为沈阳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给下游地区和单位,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
四、对全年每月均达标的地区和单位,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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