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7〕15号
- 【发布日期】2007-08-23
- 【生效日期】2007-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哈发〔2007〕15号)
(2007年8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设“适宜创业、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作为全国最年轻的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有着独特的历史特征和文化内涵。城市现存的大量遗址、遗迹和建筑乃至城市格局,记载、印证着近代、现代、当代中华民族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独立富强的历史;记载着中西文化融合、人民友好往来的历史。丰富的
地域风情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使哈尔滨这座城市具有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即保护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传统的城市格局;保护文物古迹,特别是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革命遗址和历史院落;保护传统文化艺术和民风民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使之成为城市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发扬光大优秀的地域文化传统,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文化等教育,加快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事业抓实抓好,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深入民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努力提升市民的文明意识、文化素质,又要为市民提供文化氛围浓、品位高的生存发展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二)统筹规划。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精心部署,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项规划和紫线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分类管理。要依据保护内容、保护对象的性质、形态、价值进行科学分类,针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保护、管理与利用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措施。
(四)抢救第一。对濒危保护对象,要集中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财力、物力,及时组织抢救;对一般保护对象,要建立日常管护计划,使其保持历史风貌,长久延续。
(五)保用结合。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努力做到建设服从保护,保护支持建设。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在保护的前提下、继承的基础上和光大的过程中开发利用,切实做到传承历史文化,增强文化发展经济实力,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保护的同时,充分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潜在功能,不断促进我市文化、教育、旅游等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规划体系。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坚持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空间环境和传统文化艺术及民风民俗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成果体系。要按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高质量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规划,并将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实施中的局部规划需要修改变更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并公布。
(二)加强规划管理。市城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开发改造,在建设项目审批时,有计划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非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明确提出整修、改造的内容,拆除的范围和保护、改造的要求。对历史城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确保其建筑布局、立面造型、色彩风格与历史城区内的历史风貌相和谐,延续和突出城市特色。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影响的拆除、改建和修建;禁止拆除或损坏已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破坏已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开发或经营。
(三)搞好开发利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服务现代、服务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和实物教学、适度开展不损害其寿命的经营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适时建立革命遗址展示体系,发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革命文化旅游产业。不断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将能够反映近代、现代、当代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的遗址和具有重要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补充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范畴。
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等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呼兰、阿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适时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完善奖惩和评价机制。采取奖惩并举的方式,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破坏已确定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历史建筑、设施及其他风貌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因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在深入搞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的同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园林、路桥、雕塑等实行署名制,切实发挥社会舆论对城市风貌特色及建筑艺术成果的监督、评价作用,激励设计师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多出精品,丰富城市风貌特色,增加历史文化内涵,不断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加大宣传和研究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市上下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专项研究,不断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努力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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