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75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现状
银川是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
本市人口、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政治、文化及国内外交往活动频繁,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且管理相对薄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因素,面临防控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压力,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威胁依然存在,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繁重。
1.2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的需要出发,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县(市)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1.6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个县(市)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5例以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10例以上病例;
(4)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有新发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多年未发生的传染病及以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害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出现较大规模生物恐怖袭击事件。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发生特别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死亡20人以上的。
(10)自治区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5例以上霍乱病例;
(5)出现1例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20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20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3)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2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60例以上痢疾病例;
(14)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5)发生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流行倾向;
(1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1)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出现1例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2)出现一起确定性炭疽;
(3)出现一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4)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5)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7)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8)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9)出现3例出血热病例;
(10)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1)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2)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3)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4)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以上;
(16)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15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7)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18)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0)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2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突发疫情和食物、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危害社会安全的恐怖袭击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特别重大事件由市长担任,重大事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较大事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一般事件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分别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预防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日常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2.3.1市卫生局
(1)负责制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
(2)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
(3)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4)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患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
(5)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
(6)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7)协调并指导铁路、机场、交通、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
(8)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9)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3.2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广播电视台、银川晚报社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效;
(3)市广播电视台、银川晚报社负责开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栏目,免费向公众宣传有关知识。
2.3.3市发改委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3.4市监察局
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等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2.3.5市财政局
(1)负责及时筹集、核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需的经费,为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指挥部提出的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大宗防治物资和药品,为处置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3.6市人事局、编办
(1)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积极协调解决、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编制、引进、培养等问题。
2.3.7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消毒等技术控制措施和开展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的健康教育活动、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扩大,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3.8市农牧局
(1)负责配合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农村扩散;
(2)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3)发生人畜共患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与卫生部门做到“三同时”,形成联防联控的防控机制。
2.3.9市人口和计生委
负责加强农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基层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2.3.10市科技局
(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 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解决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3.11市经委、商务局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2.3.12市外事办公室
(1)将各类外事活动事先通报市卫生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机制, 制定预案,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外防病宣传和咨询工作。
2.5.12市建设局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组织公交、出租车车辆、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银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和诊治,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4)利用车载媒体和出租车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宣传。
2.3.13市工商局
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2.3.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3.15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银川河东机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制定并实施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全力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4)在火车站、机场候 (车、机)室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并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5)定期对进出银川的旅客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候车(机)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在火车站、机场候车(机)室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宣传教育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
(7)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8)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2.3.16市交通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负责从传染病疫区进入我市的长途货运物资违禁品查验,发现可疑物品及时报告。
(3)负责客运汽车站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客运汽车站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及调查处理方案,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2.3.17市公安局
(1)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所需车辆行驶畅通;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现场或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现场或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3.18市旅游局
(1)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发现游客中有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3)在接待单位、旅游团队中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接待单位、旅行社等单位定期对旅游车辆和涉外宾馆、饭店进行预防性消毒。
2.3.1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2)负责制定、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2.3.20市司法局
(1)会同卫生部门开展防治传染病疫情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和组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排查和消毒工作。
2.3.21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并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款物,并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害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它善后工作。
2.3.22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2.3.2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对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环节进行规范,对物资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管。
2.3.24市红十字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2.3.25市爱卫会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2)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2.3.26市邮政局、电信局
(1)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期间通讯、邮政畅通;
(2)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通卫生防病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3)利用手机短信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
2.3.27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
(1)负责营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2)支持和协助地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
2.3.28团市委、市政府法制办、水务局、残联、妇联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
2.4、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驻银部队(包括武警)、自治区机关及在银国家专业技术机构、周边省(市)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本市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2.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和相关情况的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事发县(市)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协助县(市)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与县(市)区应急小分队一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县(市)区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响应
4.2.1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协调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本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5)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县(市)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市、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市、县(市)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根据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5)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以及驻银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登记。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4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核辐射、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的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的救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以及药品的储备;对相关事件医疗救治进行科学研究;承担相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2.5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自治区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开展全市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4.2.8采供血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迅速组织市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对当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卫生厅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2信息发布
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报道应当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外事办、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
6、善后恢复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
6.2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3奖励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追认烈士或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队伍保障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7.3物资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由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部分应急物资采用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研发和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开展大规模生产,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这类应急物资的紧急大量需求。
7.4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立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5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保证应急车辆迅速抵达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
7.6科学研究和交流
市卫生局及本市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市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宣传教育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培训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应急演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制定、审核、解释和管理
本预案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组织审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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