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9〕2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将我市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全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缴费和补助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元;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补助40元。
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所在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的15元由所在学校从贫困助学金或其他渠道给予资助解决;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95元;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市财政补助50元。
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参保登记
由各高校负责,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人员统计和参保登记,并在规定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代收每个学年度应缴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
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应当提供其家庭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基金支付和待遇标准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因病情需要到异地转诊治疗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外地发生急诊医疗费用的,须在住院5日内电话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六、连续缴费的激励机制
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大学生,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10%的标准(含政府补助部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自第三年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同时,对应届大学生毕业后正式就业前待业期间,两年内仍享受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从第三年起转入城镇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建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机制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八、组织实施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参保手续办理、看病就医服务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等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动员等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新闻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各高校要做好在籍大学生的人员统计、参保登记、费用代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参保,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满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
九、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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