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云南省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9〕124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云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牵动着千家万户。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健全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人数明显增加。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得到较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以下简称云政发〔2008〕233号)第十三条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09〕53号,以下简称云财社〔2009〕53号)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的薪酬或生活补贴标准可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报考我省高校(科研单位)研究生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3年、2年、1年的学生,笔试总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并优先录取。对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服务期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招聘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今后,全省省级、州(市)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分别拿出70%、50%比例的职位招考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在城乡基层工作期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工作,且服务年限达到3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为其代偿相应学费或助学贷款。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研究制定。
(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要按照《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组通〔2008〕4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6〕11号)要求,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继续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大学生进村、进社区任职计划。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有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研究制定。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其所在非公有制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就业期间签订过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登记(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员培训、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云政发〔2008〕233号第十四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云财社〔2009〕53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项目单位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发布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项目单位提供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信息;各类企业、科研项目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畅通人才供求信息渠道。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实施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科研项目时,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
(八)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州(市)要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号,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和云人社发〔2009〕13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兑现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十)我省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也可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符合云政发〔2008〕233号第十四条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云财社〔2009〕53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有关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职业规划、确定合理的就业预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尽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按照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直接办理职称评聘、人才流动、户籍转移、社会保险、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等公共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四)省、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2号)要求,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活动,力争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左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支持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实习实践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十六)从2009年起,连续3年力争每年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7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探索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部分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提升就业技能,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制度。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高校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要积极分析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规律,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职业培训方法,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八、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九)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特困家庭和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困难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九、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限制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取消一切不利于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限制。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各州(市)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实现就业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十二)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表彰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单位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